吴江区教育系统备案制教师处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中小学(幼儿园)纪律,规范备案制教师行为,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及备案制教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制度规范,以及《吴江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备案制教师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备案制教师(以下简称备案制教师)违法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给予备案制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备案制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四)开除。
第六条 备案制教师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备案制教师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
除上述处理外,所在单位或者吴江区教育局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七条 备案制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或吴江区教育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备案制教师其他处理。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九条 备案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备案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一条 备案制教师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备案制教师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备案制教师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三条 备案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网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备案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单位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教育教学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面临危险,不顾学生安危,撤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无正当理由,中途擅自离岗、旷课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九)消极怠工、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十)工作期间从事电商、微商、炒股以及利用电脑等电子产品玩竞技、娱乐、游戏类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一)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备案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参加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的谢师宴等宴请活动的;
(二)参加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的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三)索要、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的;
(四)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的;
(五)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
(六)利用支教或者帮扶之便兼职兼薪的;
(七)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八)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九)违规领取津补贴和教职工福利的;
(十)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备案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饮酒驾驶机动车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
(四)组织、参与吸食毒品的;
(五)组织、参与赌博的;
(六)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的;
(七)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包养情人的;
(九)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十)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十一)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备案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的;
(二)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歧视、侮辱学生,体罚、虐待、伤害学生的;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六)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备案制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吴江区教育局任命的备案制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案制教师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备案制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备案制教师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对备案制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对备案制教师的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吴江区教育局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备案制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备案制教师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吴江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备案制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备案制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备案制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作出对该备案制教师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备案制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备案制教师档案和录入教师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备案制教师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吴江区教育局暂停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备案制教师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发现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给予备案制教师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吴江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至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备案制教师受到开除处分后,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备案制教师聘任等有关约定和规定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备案制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期满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 备案制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经吴江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聘任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备案制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吴江区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吴江区教育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吴江区教育局应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吴江区教育局负责解释。